申請人:張躍
被申請人:中特國招(北京)酒水配送中心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13日對第19413334號“中七用?!鄙虡耍ㄒ韵路Q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中南海”為我國國家政務辦公處。爭議商標“中七用?!迸c“中南?!苯?,用作商標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7年5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甜食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至2027年5月6日。
2、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了十多件與“中南海”文字近似的商標,如“中十甲海”商標、“牛南?!鄙虡?、“南海牛”商標,其中,“牛南?!币驯晃揖忠浴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予以無效宣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jù)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獲準注冊,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根據(jù)申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由漢字“中七用?!睒嫵?,該文字為上下排序,字體經過一定的設計,極易被識別為文字“中南?!薄!爸心虾!笔屈h中央、國務院辦公的特定地點,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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