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7-11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02172號“7-11”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第31108398號商標的注冊申請已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駁回,故該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16537645號商標的整體外觀存在差異,二者并存于市場,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服務來源,故申請商標與前述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覃莎莎
龐婷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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