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市婕芳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林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奧肯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13日對第28631589號“法黛佳 FADAIJI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6900709號“阿法·黛佳 ALPHA DE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593427號“阿法·黛佳 ALPHA DE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名下商標多為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標,被申請人缺乏真實的使用意圖,屬于惡意囤積商標。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其不當注冊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投入實際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及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損害消費者的正當利益以及和諧穩(wěn)定的市場競爭秩序,并助長“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正之風,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三、申請人“阿法·黛佳 ALPHA DECO”品牌經過長期使用及宣傳后,早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產生了一一對應的關系,被申請人應當知道申請人商標的存在,卻依然申請爭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綜上,申請人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商標注冊證明、被申請人注冊商標列表、關于嚴厲打擊惡意搶注的相關材料、產品圖片、形象代言合同及代言圖片、產品檢驗報告、所獲榮譽及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含義方面存在明顯差別,且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的知名與否并不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被申請人合法的注冊行為,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被申請人更未損害申請人的任何權利。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0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妝品、牙膏、空氣芳香劑、皮革保護劑(拋光劑)、指甲油、香水、香、清潔制劑”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許健波于2008年8月15日申請注冊,于2010年5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fā)液、眼影膏、化妝品用香料、化妝品、牙膏、化妝劑”等商品上,2014年1月6日經核準轉讓至廣州市婕芳化妝品有限公司,即申請人。經續(xù)展,現在專用期限內。
引證商標二申請人于2010年8月20日申請注冊,于2011年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8類“剃須刀、剃須盒、指甲銼、修腳指甲成套器具、刮胡刀片”等商品上,現在專用期限內。
3、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商品上申請注冊了470余件商標,包括“邦游”、“芭索菲”、“柏索特”、“羅奇”、“昂巴ANGBA”、“侖喬LUNQIAO”、“昂升ANGSHENG”、“GFVY”等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在注冊階段因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已被駁回。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供證據予以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審理本案,故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我局認為,申請人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規(guī)定,其精神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當中,《民法通則》第四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2013年《商標法》中均有相應規(guī)定予以體現,我局將根據當事人提出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具體評述如下: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妝品、牙膏、指甲油、香水、清潔制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洗發(fā)液、化妝品、牙膏”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漢字“法黛佳”、對應漢語拼音“FADAIJIA”構成,其顯著識別部分漢字“法黛佳”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漢字“阿法·黛佳”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該部分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人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并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三、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笨梢姡暾埳虡俗詰敾趶氖抡數纳a經營活動的需要和目的。若注冊申請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大量注冊、囤積商標,或大量注冊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則明顯違反了該條款的規(guī)定,構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請人“阿法·黛佳 ALPHA DECO”商標為臆造詞,獨創(chuàng)性較強,本案爭議商標“法黛佳 FADAIJIA”與之相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請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標使用證據,亦未對其注冊商標的意圖以及設計創(chuàng)作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難謂正當。其次,根據查明事實3可知,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商品上申請注冊了470余件商標,包括“邦游”、“芭索菲”、“柏索特”、“羅奇”、“昂巴ANGBA”、“侖喬LUNQIAO”、“昂升ANGSHENG”、“GFVY”等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局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益利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
四、申請人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反對爭議商標注冊,但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進而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且爭議商標“法黛佳 FADAIJIA”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因此,對于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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