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浙江連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9236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976383號“YES YESDROID及圖”商標、第30577847號圖形商標、第8831567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顯著性進一步增強,并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三、申請人與諸引證商標權利人行業(yè)屬性存在較大差異,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共存使用不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以光盤形式提交了店面照片、合作協(xié)議、宣傳資料、公益活動介紹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籌劃聚會、培訓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作為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的圖形以及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二、三在構圖元素、主體特征、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三件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所述其與諸引證商標權利人行業(yè)屬性不同的情況,不是判定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所應考慮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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