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魯春華
委托代理人:北京蘭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819202號“魯家香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20924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僅為暗示性詞語,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項目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產品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魚罐頭、腌制水果、蛋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這部分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油脂、魚罐頭、腌制水果、蛋商品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上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在除食用油脂、魚罐頭、腌制水果、蛋商品以外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魯家香油”用作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項目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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