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山東中畫動漫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3月22日對第21711000號“瘋狂泡泡locobubbl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經(jīng)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1012967號“泡泡”商標、第1017712號“泡泡”商標、第6775599號“水果泡泡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來源產(chǎn)生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
1、爭議商標及各引證商標檔案;
2、商標聯(lián)合使用聲明;
3、“旺旺”“旺仔”品牌所獲部分重要的榮譽證書、馳名裁定(批復)等材料;
4、2010年—2015年,央視市場調(diào)查關于“旺旺”及“泡泡”、“O泡”系列品牌的廣告投放播出記錄;
5、旺旺“泡泡”產(chǎn)品圖片。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請注冊,經(jīng)商標異議程序2019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冰淇淋;豆粉;甜食;蜂蜜;糕點;粥;面粉;方便面;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
引證商標一由本案申請人于1995年10月23日申請注冊,1997年5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蛋品;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色拉;加工過的堅果;菌類干制品;食物蛋白;水果罐頭”等商品上。該商標經(jīng)續(xù)展,其專用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引證商標二由本案申請人于1995年10月23日申請注冊,1997年5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蜂蜜;面粉;谷物制膨化食品;飲用冰;食鹽;酵母;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該商標經(jīng)續(xù)展,其專用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引證商標三由本案申請人于2008年6月10日申請注冊,2011年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果汁;杏仁牛奶(飲料);奶茶(非奶為主);制飲料用糖漿”等商品上。其專用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以上實施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施行的時間,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則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進行審理。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基本內(nèi)容已體現(xiàn)在該《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根據(jù)申請人的主張、事實、依據(jù),經(jīng)合議組合議,本案的焦點問題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雙方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主要依據(jù)雙方商標在音、形、義上的區(qū)別,并結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考慮雙方商標在市場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誤認的可能等因素進行判定。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豆粉;蜂蜜;粥;面粉;方便面;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咖啡;蜂蜜;煎餅;米;面條及米面制品;谷物質(zhì)膨化食品;豆制品;飲用冰”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瘋狂泡泡”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二“泡泡”,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來源具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或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為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甜食;糕點”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流通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共存于市場,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本身并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而本案爭議商標并不屬于此類情形。故申請人據(jù)上述條款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請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咖啡;冰淇淋;豆粉;蜂蜜;粥;面粉;方便面;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曉媛
王超
閆潔
2020年04月30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