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1031023必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4309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683014號“棲江藍苑及圖”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見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據此,其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李佳潔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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