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州阿?,m電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391078號“Electric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185111號“AREVA及圖”商標、第21491586號圖形商標、第5979463號“中圖在線 CNPEAK及圖”商標、第6993151號“AREVA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經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共存注冊。三、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及使用,在一定區(qū)域內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四、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出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申請,請求待該案審理完成后再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資質證明、商標簡介及作品登記證書、所獲榮譽、雜志宣傳、使用合同等證據光盤。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四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據此,引證商標三、四現(xiàn)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圖形與引證商標一獨立識別圖形、引證商標二圖形在表現(xiàn)手法、設計風格、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較為相近,在隔離狀態(tài)下,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管理咨詢、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有關子公司商業(yè)管理的輔助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被核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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