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市艾侖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5896563號“鮮薈千層”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067962號“鮮薈千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4129126號“鮮薈千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提起異議申請,請求待異議結果確定后再審理本案。二、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且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三、申請商標是作為申請人的防御和重點保護商標來申請的,應該受到保護和肯定。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商標在產(chǎn)品及包裝上的使用證據(jù)、電商平臺上的推廣及好評記錄等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經(jīng)我局異議決定準予注冊,且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處于異議程序中,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組合“鮮薈千層”與引證商標一、二漢字組合“鮮薈千層”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館、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館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在先已注冊商標與本案申請商標情形不同,故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并不能當然及于本案申請商標,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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