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創(chuàng)優(yōu)榴蓮(大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諾正鑫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84830號“DURIAN HIL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可區(qū)分性,可以使相關公眾將商品的原料特點相區(qū)分,申請人已在其它國家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傳圖片、授權證書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我局原駁回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未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DURIAN HILL及圖”中的英文“DURIAN ”具有“榴蓮”之意,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冰淇淋等復審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鑒于地域性保護原則,申請人所述申請商標在其它國家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張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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