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智萱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485058號“東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并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430367號“東藝傳媒”商標、第13054856號“東藝藝術”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在先已有諸多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三、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顯著性進一步增強,并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組織文化藝術活動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東藝”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東藝傳媒”、引證商標二“東藝藝術”,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服務上經(jīng)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兩件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之情形不能成為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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