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住友橡膠工業(yè)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平湖陽陽橡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極速佳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4月02日對第10693149號“鄧力普DENGLIPU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在先獨創(chuàng)并注冊了第1483129號“鄧祿普”商標、第29180號“DUNLOP”商標、第53647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經(jīng)過使用已經(jīng)在第12類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行業(yè)競爭者,明知申請人及商標的存在,仍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主觀惡意明顯,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在先案件已經(jīng)對申請人商標進行保護。三、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至三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綜上,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官網(wǎng)介紹及相關報道;
2、申請人經(jīng)銷范圍、線上平臺銷售資料;
3、審計報告;
4、廣告合同、雜志、報刊、宣傳片等廣告宣傳資料;
5、申請人獲獎證明及相關報道;
6、申請人參加的活動資料及相關報道;
7、申請人維權資料及相關裁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申請人提交了他人侵權資料,與本案無關。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具有惡意,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請求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營業(yè)執(zhí)照、在先異議決定書、訂購單、發(fā)票、產(chǎn)品圖片。
申請人質證意見與申請書理由基本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03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過異議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類自行車車胎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三核準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2類輪胎、車輪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主要內(nèi)容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jù)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由漢字“鄧力普”、對應英文“DENGLIPU”及圖形構成,其主要識別文字“鄧力普”與引證商標一“鄧祿普”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構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區(qū)別,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輪胎、電動自行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車輛輪胎、車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或關聯(lián)性較強,屬于類似商品或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根據(j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雙方主營業(yè)務均為輪胎的生產(chǎn)銷售,申請人提交的宣傳資料、媒體報道等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其“鄧祿普”商標在輪胎等商品上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同時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系列商標或存在關聯(lián)性聯(lián)想,進而混淆商品來源。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或未體現(xiàn)爭議商標,或為自制的產(chǎn)品圖片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jīng)過使用,可以和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商標,我局在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進行保護時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已有考慮,并據(jù)此支持了申請人的評審請求,在此前提下,本案無需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2013年《商標法》第十四條遵循按需認定原則,申請人關于認定引證商標一、二、三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主張我局不再審理。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我國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是指商標本身具有欺騙性,本案爭議商標不屬于該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
另外,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具有惡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此,我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未能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主管部門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案件與本案無關,我局不予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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