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名望眼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31日對第2681847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芬迪FENDI”系列品牌已經(jīng)通過長期廣泛宣傳和使用在包、服裝等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KARLITO圖形是申請人設計師以自己為原型獨創(chuàng)的美術作品,且擁有外觀設計專利,上述作品和專利經(jīng)常與申請人主打商標“芬迪FENDI”共同使用在各類商品上,已經(jīng)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的復制和摹仿,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企圖利用申請人商標已有知名度來牟取不正當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并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抄襲模仿了其他知名品牌。綜上,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百度百科關于申請人及其商標的介紹材料;
2、媒體報道材料、圖書館檢索報告材料;
3、在先裁定書;
4、外觀設計專利登記信息打印件;
5、申請人美術作品登記證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于2005年3月1日創(chuàng)作完成爭議商標圖形作品,被申請人享有在先權利,經(jīng)過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中,均是“芬迪”相關資料,與申請人主張的圖形作品無關。在先其他案件與本案無關。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圖形作品不構成近似。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申請人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請求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09月21日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的立法精神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jù)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所主張的著作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從而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5著作權證書顯示申請人的“KARLITO”圖形作品于2014年11月28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15年9月24日首次發(fā)表,該圖形作品系一個戴眼鏡、領帶的卡通圖形,整體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申請人證據(jù)2中提交了2014年時裝周秀場圖片、部分報道,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該作品及卡通形象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被申請人雖亦向我局提交了以爭議商標圖形為作品進行登記的作品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顯示,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05年3月1日,但無首次發(fā)表日期,被申請人亦未向我局提交相關佐證來證明該事實。在被申請人無相應的反駁證據(jù)情況下,可認定申請人對“KARLITO”圖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圖形為帶眼鏡、領帶的卡通圖形,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在表現(xiàn)手法、表現(xiàn)形式的獨創(chuàng)性特征、視覺效果上高度相近,已構成實質性近似。申請人在包、服裝、飾品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為相關商品行業(yè)經(jīng)營者,有接觸申請人作品的可能性。爭議商標已構成對申請人上述美術作品的抄襲和摹仿。在無相關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另外,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與申請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吊墜商品尚有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我國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是指商標本身具有欺騙性,本案爭議商標不屬于該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
另外,申請人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主張被申請人具有抄襲他人商標的一貫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情形,在申請人有關權益已通過其他條款獲得充分救濟的情況下,申請人有關理由,我局不再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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