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383547號“智慧餐廳 口碑 koube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067809號“智慧酒店”商標、第7672738號“智慧”商標、第6933425號“智慧城及圖”商標、第33124610號“智慧餐廳”商標、第10382432號“智慧餐廳及圖”商標、第10067875號“智慧客房”商標、第28602753號“智慧外語”商標、第26958896號“智慧快運”商標、第27595055號“智慧課堂”商標、第19230710號“口口碑及圖”商標、第30760054號“智慧 BOX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區(qū)別明顯,各引證商標不應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障礙。二、“智慧”二字已經成為第43類服務上的一個通用名稱,不具備顯著性。經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三、申請人“口碑”系列商標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口碑”系列商標之一,其注冊和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說明、舉證商標信息、媒體報道等證據光盤。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被我局在注冊審查中予以駁回。據此,其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七、八、九、十一經我局駁回復審決定予以駁回,且相關決定已生效。據此,前述引證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獨立認讀漢字組合“智慧餐廳”與引證商標一漢字組合“智慧酒店”、引證商標二漢字組合“智慧”、引證商標三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慧城”、引證商標五顯著識別漢字組合“智慧餐廳”、引證商標六漢字組合“智慧客房”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獨立認讀漢字組合“口碑”與引證商標十顯著識別漢字組合“口口碑”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十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十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十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取得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