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萬塾(廣州)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95962號“守壹私塾”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200707號“守一堂 Shou yi t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組合“守壹私塾”與引證商標顯著認讀漢字組合“守一堂”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的區(qū)別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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