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法國軒諾有限公司(原申請人:凌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騰中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85128號“HINO1881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5088429號“CARL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皮制帶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帶(非服飾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設計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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