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崔學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內蒙古田牧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內蒙古欣洋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8日對第22176620號“田牧”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申請注冊了150余件商標,超出其自身經營范圍,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被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占用商標資源,擾亂了商標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查詢。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經營范圍廣,涉及領域眾多,注冊商標有正當理由。“田牧”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疤锬痢睘楸簧暾埲俗痔?,多年來經過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申請人系惡意提起無效宣告。被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獲獎榮譽、官網介紹、產品介紹、銷售合同及發(fā)票、“田牧”商標知名度證據、廣告宣傳資料、新聞報道、申請人惡意證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質證意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知名度情況,且獲獎榮譽、合同發(fā)票等均為乳制品相關的證據,并未涉及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具有惡意。申請人其他意見與申請書一致,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12月07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03月07日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9類計步器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已經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依據《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為: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申請人僅提交被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且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田牧”為被申請人企業(yè)字號,也為其名下主要商標,被申請人經營項目廣泛,大部分商標均系圍繞其主要經營項目的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被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所提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我局不予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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