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重慶福緣健康咨詢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慶朵翱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844476號“福緣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696210號“緣福堂 yuan fu tang”商標、第3603198號“福緣”商標、第11810716號“福緣茗茶”商標、第14836527號“福緣茗茶”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經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組合“福緣堂”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認讀漢字組合“緣福堂”、引證商標二漢字組合“福緣”、引證商標三、四漢字組合“福緣茗茶”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茶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茶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被核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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