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威達優(yōu)爾國際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314733號“avanto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968051號“AKANTO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060285號“Akanto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二、申請商標源于原權利人艾萬拓性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商號,能夠標示服務的來源。三、申請人正在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進行溝通,商討共存事宜,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原權利人新聞媒體報道、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相關介紹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其指定服務上在中國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的合法有效書面證明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拉丁字母組合“avantor”與引證商標一拉丁字母組合“AKANTOR”、引證商標二拉丁字母組合“Akantor”在字母構成、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計、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業(yè)審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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