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益生家健康科技(大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470246號“Snack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商標固有的顯著性。二、申請人對申請商標中“Snacks”部分放棄專用權。三、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558181號“SNACKS 7及圖”商標、第6558184號“SNACKS 7”商標、第6558183號“SNACKS 7”商標、第6558182號“SNACKS 7及圖”商標、第33428665號“食拿客 snack”商標、第33417091號“食拿客 snack”商標、第33427699號“食拿客 snack”商標、第8946830號“紫燕新派客 SNACK及圖”商標、第8946848號“紫燕新派客 SNACK及圖”商標、第8946803號“紫燕新派客 SNACK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四、經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五、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授權書、大眾點評截圖證據復印件。
經復審認為,申請人雖然聲明放棄申請商標中“Snacks”部分的商標專用權,但對于相關公眾而言,其作為申請商標顯著認讀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請商標之中。申請商標拉丁字母組合部分“Snacks”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獨立認讀拉丁字母組合“SNACKS”字母構成相同,僅書寫方式存在差異,構成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七獨立認讀部分“snack”、引證商標八、九、十獨立認讀部分“SNACK”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分別核定使用的豆?jié){、黃油、奶茶(以奶為主)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至十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取得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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