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翔順餐廚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38702號“LUCUK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418280號“港府洲際酒店 WATER PALACE及圖 ”商標被我局在注冊審查中予以駁回。據(jù)此,其現(xiàn)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963586號“ZONKANGYUAN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異,整體視覺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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