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知付圈(北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561821號“支付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經(jīng)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決書、使用截圖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支付查”用在指定使用的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等復審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備標示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取得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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