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左舍紡織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車道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308359號“PT LIF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559409號“petlife”商標、第23467225號“PJ-LIFE”商標、第27115647號“PXLIFE 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整體構成、外觀、含義、呼叫、設計理念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應判為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PT LIFE”與引證商標一文字“petlife”、引證商標二文字“PJ-LIFE”、引證商標三文字部分“PXLIFE”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yè)管理輔助;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組織商業(yè)或廣告交易會;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組織商業(yè)或廣告展覽;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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