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文海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豐澤區(qū)新華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102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99972號圖形商標、第14271866號“E-HETAI 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呼叫、表現(xiàn)形式上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應核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圖形、引證商標二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較為相近,在隔離狀態(tài)下,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康復中心;美容服務;醫(yī)療診所服務;醫(yī)院;牙科;整形外科;醫(yī)療保健;水產養(yǎng)殖服務;醫(yī)療按摩”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醫(yī)務室;按摩”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動物寄養(yǎng)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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