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山市藍爵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81063號“上亞亞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8364828號“上塰亞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于2020年3月11日被以(2020)商標異字第20285號《商標異議決定書》決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因注冊商標異議,已被依法不予注冊,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郝海量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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