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中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67421號“鉑頓智匯 POLTTON SUM AI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3634827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注冊審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駁回,故其已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8540006號圖形商標、第15173104號“興發(fā)展 及圖”商標、第1256383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注冊申請,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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