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苗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54773號“易倍纖 IBETHIN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2282569號“裳想 IBESTHINK UNIFORM 2003 及圖”商標、第164320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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