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納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29747號“納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其文字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系。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宣傳使用在網站上的圖片、舉證商標信息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納錢”為普通字體的純文字商標,使用在“保險經紀服務;債務托收代理;陸地車輛賒售(融資租賃);信用卡交易處理服務;安排貸款”等指定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備表示商品來源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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