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西安雪獅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楊凌雪獅子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匯信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17日對第17935765號“雪獅子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申請人在先字號權受到損害。被申請人系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影響力的商標,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市場秩序。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關聯(lián)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獲獎情況;企業(yè)門店圖等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的申請是被申請人行使自身的合法權利,并未侵犯本案申請人的企業(yè)名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非對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搶注。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無法證明被申請人存在惡意。據此,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所述的質證意見與申請人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贅述。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我局申請注冊,2016年10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會計等服務上。
我局認為,鑒于《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的總則性規(guī)定已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首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雪獅子”作為其字號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更不能證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使相關公眾易將爭議商標與其字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并致使其字號權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明知或應知某商標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注冊了該商標或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申請人的“雪獅子”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已在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使用,更不能證明已具有了一定影響。因此,本案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鑒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第35類服務上無在先商標申請或注冊,不享有在先商標權利。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為程序性條款,我局對其不單獨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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