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億辰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臺州市點金商標事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87107號“靜脈康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104040號“靜邁康jingmaik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外科用彈力襪、醫(yī)用壓力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外科用彈力襪、醫(yī)用壓力襪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由文字“靜脈康”及圖形組成,與引證商標僅一字之差,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
申請商標的中文部分為“靜脈康”,該文字使用在外科用彈力襪、醫(yī)用壓力襪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作為商標識別的顯著特征,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何瀟
姜麗
張玉廣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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