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菊地健
委托代理人:廣州嘉權(quán)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53009號“KENKIKUCH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589474號商標、第3659155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駁回,駁回決定均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二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孫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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