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TULIPOP EH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378127號“TULIPOP”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經(jīng)復審查明:申請人的名義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G1181621號“TULIPOP ICELAND及圖”商標所有人的名義相同,兩商標所有人地址一致,為同一主體所有,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姜麗
陳輝
李艷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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