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沃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78811號“WOO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365711號商標、第5052236號商標(以下分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引證商標二到期未續(xù)展現已失效。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專用期滿未續(xù)展,現已失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現已失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字母構成相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滑板、護膝(體育用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8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孫昕
曲紅陽
趙婷婷
2020年05月06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