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歐蕾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雋有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371910號三維標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直接關聯(lián),且申請商標已獲得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綜上,申請商標并未缺乏顯著性,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提供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S”造型的立體圖形組成,若將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復審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類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嘉卉
張穎
楊建平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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