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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4383503號“智慧生活 口碑 koubei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fā)布時間:2020-06-30 15:10  瀏覽:2372  來源:爵朗知產

申請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383503號“智慧生活 口碑 koube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740434號“WISDOMLIFE”商標、第14047368號“智慧生活及圖”商標、第14406691號“智慧車生活 ANC”商標、第15008734號“智慧生活 Smartlife及圖”商標、第21648083號“智慧生活卡”商標、第16251926號“智慧生活號”商標、第29385040號“智慧生活日”商標、第10354161號“智生活”商標、第29381994號“88智慧生活日”商標、第9427487號“智·匯生活”商標、第17690650號“智慧新生活 飛凡 FFAN.COM及圖”商標、第29622263號“智慧+及圖”商標、第34018212號“智慧生涯”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請求待引證商標二、七、九、十二、十三權利狀態(tài)穩(wěn)定后再審理本案。三、申請人已經在第9類獲準注冊了“口碑 koubei”商標,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延伸性保護注冊。經查,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共存注冊。四、申請人“口碑”商標經使用在業(yè)內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口碑”二字已與申請人及阿里巴巴公司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聯系。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所獲榮譽、媒體報道、舉證商標信息等證據光盤。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據此,引證商標二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七經我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0000265622號駁回復審決定予以駁回,且該決定已生效。據此,引證商標七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3、引證商標九經我局駁回復審決定在穿戴式視頻顯示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且我局駁回復審決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九在除穿戴式視頻顯示器以外的商品上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4、引證商標十二經我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0000288132號駁回復審決定在印刷電路板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且該決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十二在印刷電路板商品上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5、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十三已獲準注冊,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由拉丁字母組合“WISDOMLIFE”構成,其中“WISDOM”可譯為“智慧”等,“LIFE”可譯為“生活”等,與申請商標獨立認讀漢字組合“智慧生活”含義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獨立認讀漢字組合“智慧生活”與引證商標三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慧車生活”、引證商標四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慧生活”、引證商標五漢字組合“智慧生活卡”、引證商標六漢字組合“智慧生活號”、引證商標八漢字組合“智生活”、引證商標九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慧生活日”、引證商標十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匯生活”、引證商標十一顯著認讀漢字組合“智慧新生活”、引證商標十三漢字組合“智慧生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收銀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該一項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網絡通訊設備、計數器、自動售票機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網絡通訊設備、時間記錄裝置、自動售票機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在先已注冊商標及所述在先類似案例與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收銀機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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