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MICHEL VAN DE WIELE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00918號“TEXCONNEC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830833號“TX CONNECT”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商品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兩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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