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山火夫子氣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漢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6266061號“火夫子+HUOFUZ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6297439號“火夫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系對申請商標的搶先注冊,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請求待該案審理完成后再審理本案。三、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與推廣,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經我局異議決定準予注冊,且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漢字組合“火夫子”與引證商標漢字組合“火夫子”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燃料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的區(qū)別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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