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海的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翰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2249029號“海的”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583134號“海的 HI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于2017年11月20日被我局《無效宣告裁定書》裁定予以無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
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114219號“海的”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于2019年2月18日被我局《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決定不予核準注冊,上述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被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二已被不予核準注冊,兩件引證商標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譚詩小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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