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艾迪鮑爾許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島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59462號“FIRSTASCEN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776722號“FIRSTASCEN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提起撤三申請。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45443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期滿未續(xù)展。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時至本案審結之時,引證商標一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于2019年1月6日已注冊期滿,其注冊人未在法定期內(nèi)申請續(xù)展且滿一年,已喪失專用權。
經(jīng)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二注冊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了專用權。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帽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皮帶(服飾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皮帶(服飾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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