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24231號“猿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075114號“猿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提起撤三申請。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媒體報道情況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時至本案審結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代理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共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別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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