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良工閥門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54434號“LGV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087294號“LCV”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于2019年1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9765號決定予以撤銷,引證商標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我局提交復審申請,上述決定已生效,撤銷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標公告》上。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我局撤銷,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譚詩小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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