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良工閥門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29539號“良工集團”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辦公機器和設備出租;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470631號“良工裝飾”商標、第20081988號“良工坊”商標(以下分別稱為引證商標一、四)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640720號“良工館”商標、第7375613號“良工軒”商標(以下分別稱為引證商標二、三)已無效,引證商標二、三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證商標詳情、引證商標三撤三決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于2019年6月17日被我局《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予以駁回,該駁回已生效。
引證商標三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085號決定予以撤銷,引證商標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復審申請,上述決定已生效,撤銷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標公告》上。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引證商標三已被撤銷,引證商標二、三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鑒于申請人已同意放棄申請商標在“辦公機器和設備出租;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因此,在上述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評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四分別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廣告;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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