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新明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86296號“仙花驛站 IMPATIENS ST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857648號圖形商標、第35428128號“依妙玫瑰及圖”商標、第631738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尚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
1、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在除樹木、新鮮檳榔商品外的活家禽等商品被我局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予以部分駁回,該決定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中,其經營范圍含有“知識產權代理”。
經復審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由文字“仙花驛站”和英文“IMPATIENS STATION”及圖形組成,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呼叫、元素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費者的印象區(qū)別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鑒于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含有“知識產權代理”,故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禁止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故指定使用在第31類植物等商品上的申請商標應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用在第31類植物等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曉萌
苑雪梅
賈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