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莞市九加二創(chuàng)意設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07839號“YIRI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264654號“Girw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部分“YIRIN”易被識別“girin”,與引證商標文字“Girwin”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方面均相近,且不足以形成獨特含義從而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若共存于“廣告;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6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