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麗蓉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一畝田企業(yè)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87072號“井茶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及其指定服務皆與“警察局”沒有關聯(lián)性。我國大陸沒有“警察局”的叫法而是稱呼“公安局”,“警察局”的諧音不是政府機構的單位名稱,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井茶焗”構成,該標志與“警察局”諧音,用于指定服務項目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曉萌
苑雪梅
賈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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