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隨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72043號“食小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商標固有的顯著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極高影響力和知名度。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食小蜜”,“小蜜”意指和男性有曖昧關系的女性,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格調不高,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曉萌
苑雪梅
賈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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