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內蒙古蒙興紙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語恒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45868號“蒙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946457號“蒙興”商標、第9868735號“蒙興集團 MENGXING GROUP及圖”商標、第15365805號“蒙特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tài)尚不明確。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申請人已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的專用權止于2019年3月13日,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專用權。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無效,且已無效滿一年,故其不構成申請商標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蒙興”,其與引證商標二、三主要識別文字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二、三相區(qū)分。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曉萌
苑雪梅
賈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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