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匯商亨通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小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82001號“魅詩妮MEISHIN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02222號“KHENNO及圖”商標、第8051258號圖形商標從文字構成及呼叫上存在明顯差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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