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漢威廣園(廣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三環(huán)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930131號“GOYO 漢威廣園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4177223、10141307、14811759、16586545、11676972、26468186、12084440、8463721、1323693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九)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多個引證商標被提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待上述商標權利狀態(tài)確定后再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八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經審查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鑒于引證商標八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至本案審理時止,其余引證商標仍為在先的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有所區(qū)別,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并存,不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九均含有字母“GOYO”,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電子回旋加速器;工業(yè)或軍用金屬探測器;網絡通訊設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引證商標六、七、九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電子回旋加速器;工業(yè)或軍用金屬探測器;網絡通訊設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20年05月06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