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浙江益洲醫(yī)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76714號“勝棠春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175617號“木蘭女社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復審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由文字“勝棠春”及圖形組成,其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費者的印象區(qū)別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通常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張曉萌
苑雪梅
賈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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